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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陳雅郁

  • 當事人
    陳進財洪嚮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陳進財 洪嚮洺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暘工程行即陳彥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5日陳報狀所 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00元【計 算式:違約金300,000元+租屋合約(含水電)114,000元+裝修天 花板及房間180,000元+損失費200,000元+工程款540,000元=1,33 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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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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