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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
    楊濬輔、邱黎光

  • 原告
    緁揚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1號 原 告 緁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濬輔 被 告 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黎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11月5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2,280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2萬1056元) 1 利息 28萬7712元 114年10月3日 114年11月5日 (34/365) 5% 1340.03元 2 利息 28萬7712元 114年11月3日 114年11月5日 (3/365) 5% 118.24元 3 利息 97萬9072元 114年9月3日 114年11月5日 (64/365) 5% 8583.64元 4 利息 23萬3280元 114年10月3日 114年11月5日 (34/365) 5% 1086.51元 5 利息 23萬3280元 114年11月3日 114年11月5日 (3/365) 5% 95.87元 小計 1萬1224.29元 合計 203萬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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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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