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資三德
- 原告三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三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豐創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2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13年12月18日視為起訴之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裁判費時,併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檢附與 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予本院,以利寄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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