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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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