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鍾宇嫣

原 告
建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77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李彥榕新臺幣(下同)359萬8,415元之本息、原告建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暉公司)120萬3,358元之本息。備位請求被告給付建暉公司480萬1,773元之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萬1,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