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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4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李心慈
被告
宏彰伙房燒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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