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陳昱翔
- 原告陳緒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陳緒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奇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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