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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珍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藝靜室內裝修規劃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4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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