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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李逸閔即闊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金蓮、陳麗娟(以下合稱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000元,應繳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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