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9號
- 原告
- 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潤達
- 被告
- 郭玉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郭玉枝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7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02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86萬2,200元 1 利息 86萬2,200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1月7日 (7/365) 5% 826.77元 小計 826.77元 合計 86萬3,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