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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雄

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區○○路 0段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俊生即嘉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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