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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蔡汎沂

  • 當事人
    悅豐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悅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淑靖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祥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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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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