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0號
- 原告
- 曾瑞炘
- 被告
- 何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52,83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5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80,000元,及其中2,280,000元自民國9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2,8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80,000元,及自99年7月2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31日止之利息1,672,833元部分【計算式:2,280,000元×(14+246/365)×5%=1,672,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52,833元(計算式:2,280,000元+1,672,833元+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