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吳奕樺
- 原告郭怡君、劉漢勝、黃鉦壹、林智能、蔡郁棋、昱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穹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郭怡君 劉漢勝 黃鉦壹 林智能 蔡郁棋 昱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被 告 黃穹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000元(0000000+275000+275000+275000+25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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