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0號
- 原告
- 張崇藩
- 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 被告
-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出資料查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提出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置於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之方式查閱。經查,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原告亦未提出可供估算之方法及證據,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應提出之資料 期間 0 公司章程 自民國101年度至被告提出之年度 0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0 股東名簿 0 營業報告書 0 資產負債表 0 綜合損益表 0 現金流量表 0 權益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