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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妙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哲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
被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7萬50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6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係於114年4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就起訴「前」利息請求部分應併算價額,即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9日之利息請求【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7萬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76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萬2196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6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42萬元) 1 利息 1042萬元 112年8月19日 114年4月9日 (1+234/365) 5% 85萬5010.96元  小計       85萬5010.96元 合計        1127萬5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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