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黃家慧
- 原告A01
- 被告A03、A05、A06、A0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親字第56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3 A05 A06 A08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A04 被 告 A0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A01非其母OOO自被告A03、A04、A05、A06、A07、A 08之被繼承人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1 年8月7日歿)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A07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之母OOO與訴外人OOO原為夫妻,前於民 國(下同)68年12月31日結婚,於90年6月29日離婚,原告(00年0月00日生)係出生於前開婚姻期間被推定為OOO之婚生子 女。惟實則原告之生父非OOO,而係訴外人柯OO,原告至113 年4月經血液檢測始知悉與訴外人OOO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因 OOO業已於91年8月7日死亡,被告A03、A04、A05、A06、A07 、A08,為OOO之配偶或子女為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爰依 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語,並聲明:否認原告係OOO與生母OOO所生之子女。 三、被告答辯部分: ㈠被告A03、A04、A05、A06、A08答辯略以:同意原告所述。 ㈡被告A07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之 聲明或主張。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 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又親子血緣鑑定 之勘驗方法,對親子關係之判定有其科學之依據及可信度,自屬當事人重要且正當之證據方法。 ㈡原告係於83年2月19日由母OOO所生,其受胎之時,OOO與OOO 之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故原告依法推定為OOO之婚生子女 ;又OOO業已於91年8月7日死亡,被告A03、A04、A05、A06 、A07、A08為OOO之配偶及子女,均為OOO之繼承人等節,業 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個人戶籍資料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憑,且為被告A03、A04、A05、A06、A08所同意,堪信屬實。惟原告 非其母OOO自OOO受胎所生,此經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生物實驗室對原告與訴外人柯OO進行鑑定,結果載明: 「送檢註明柯OO與A01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 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等語,有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可佐,本院參酌現代生物 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 來源之精確度已達百分之99.8以上,而原告既經鑑定為訴外人柯OO之子,自不可能同時為OOO之子。又原告經親子鑑定 結果,方能確知OOO非原告之生父,及參酌前開親子鑑定結 果報告日期為113年4月18日乙節,故原告於知悉其非OOO之 子女之2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原告提起 本件否認子女之訴並未逾上開法定除斥期間。 ㈢綜上所述,原告確非OOO之子女,原告訴請確認其非被告等人 之被繼承人OOO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末查,原告確非OOO之子女,其真實血緣 之親子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被告即OOO之繼承人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所不得不然,而為伸張及 防衛權利所必要。故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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