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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6號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對人
魏琦窈

林以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贈與行為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即借款人速可達車業有限公司(下稱速可達公司)邀同訴外人張凱傑、相對人魏琦窈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人速可達公司對聲請人於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額度範圍內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速可達公司嗣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聲請撥款8,000,000元。另訴外人即借款人永鑫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鑫公司)邀同相對人魏琦窈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人永鑫公司對聲請人於2,000,000元額度範圍內之債務負連帶清償,永鑫公司嗣於112年8月2向原告借款聲請撥款2,000,000元。然前開二債務人分別繳息還本至113年4月27日、113年5月2日,尚積欠本金6,794,116元、1,698,466元後即不再還款,且均於113年7月1日向臺中市政府為公司之解散登記,經洽請債務人儘速處理債務,迄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聲請人與速可達公司、永鑫公司間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2款約定,渠等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相對人魏琦窈因預期前開保證債務將開始發生延滯,意圖避免遭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於113年4月15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移轉給相對人林以晴(魏琦窈配偶張凱傑之外甥女),並於113年5月30日完成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另於113年6月6日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移轉給相對人林以晴,並於113年6月26日完成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致影響聲請人之債權回收,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撤銷買賣、贈與之行為,並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為相對人魏琦窈所有。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並避免相對人等三人再次移轉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繼續危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準此足徵,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聲請。再按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訴權,乃使債務人之行為溯及消滅其效力,及受益人、為撤銷效果所及之轉得人應回復原狀,返還財產及其他財產狀態復舊,以保全債務人之整體財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撤銷買賣、贈與之行為,並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為相對人魏琦窈所有,自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易言之,聲請人訴請撤銷系爭贈與、信託關係及移轉登記之行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均仍屬有效,須至本案撤銷訴訟聲請人勝訴確定,始溯及發生撤銷前揭行為之效力,是此種權利關係,與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要屬二事,尚難以其聲明請求相對人塗銷移轉登記,即認其係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核與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270.91 31/1000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61 31/10000    建  號(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 75.56 (陽台9.57) 全部(共有部分:國安段4011建號7773.09平方公尺,持分:31/10000)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270.91 2/1000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61 2/10000     建  號(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1樓) 2122.46 1/276(共有部分:國安段4011建號7773.09平方公尺,持分:81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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