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0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唯家康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梅蓮
- 訴訟代理人
- 涂朝興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林豔秋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川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641,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