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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源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宗寶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請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於何時送達反訴被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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