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2號
- 原告
-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晨
- 被告
-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妤(原名林奷楹)
- 被告
- 林芷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1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503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