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 原告
-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峯
- 訴訟代理人
- 朱從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程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9,000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4月22日,核屬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後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原告僅繳納6,830元,尚欠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