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陳昱翔
- 原告阮家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6號 反訴原告 阮家琳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蜀都串香火鍋店即何玉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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