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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被告
巴里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文信
被告
林子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戴文信、林子馨之住址,均應更正為「新竹縣○○鄉○○村○○街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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