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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潤達
被告
郭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之和解書第參條約定:「雙方應以誠意協商解決因本和解書履行或解釋所引發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和解契約,亦即因本和解書之履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及前述約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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