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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8號

確認車輛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奕勛

上訴人
力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東
被上訴人
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為請求廢棄原判決敗訴部分並將附表所示車輛移轉與上訴人指定之第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車輛之價值,依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53號裁定核定為每台新臺幣(下同)892,000元,兩台合計為1,784,000元即為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徵上訴裁判費3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車身或車架號碼 車種 1 KLJ-1773 471.922-C-0000000 RHZ00000000000000 營業貨運曳引車 2 KLJ-1775 471.922-C-0000000 RHZ00000000000000 營業貨運曳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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