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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8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被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4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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