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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告
豐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31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59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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