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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 被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鴻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503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 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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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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