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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欣宜律師
被告
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蔣筱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珈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思婕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許岑維律師
被告
陳癸彬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0條規定:「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前項之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建築物外牆面50公分以上。但與區劃牆壁交接處之外牆有長度90公分以上,且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第一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㈡本件系爭5-9、5-11號建物間之隔間牆係採烤漆浪板,其設置是否符合上開條文之規定(能否防火?是否貫穿各樓層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外牆50公分以上?),尚難依卷內現場照片及火災鑑定書所載直接判斷,此部分涉及被告陳癸彬有無過失責任之認定,有待釐清。

㈢另訴外人多貿赫公司內部堆置大量易燃物品,僅使用木質裝潢牆面及設置辦公室,與系爭火災發生損害之結果,是否與有過失,亦請兩造就過失責任比例表示意見。

三、為保障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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