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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被告
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蔣筱薇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癸彬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蔣筱薇與陳癸彬就本件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13,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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