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柯忠儒
- 原告馳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允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馳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忠儒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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