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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0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被告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7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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