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張高源
- 訴訟代理人
- 張瀞文
- 被上訴人
-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