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2號
- 原告
- 李昆茂
- 被告
- 王翔詩
- 訴訟代理人
- 陳俞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與被告之債務是否有約定利息,尚有疑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