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李悌愷、呂麗玉、陳馥
- 法定代理人何明宗、林怡先、童畊翰、陳志偉、曾威豪、陳玉儒、蔡孟廷、李仕強
- 原告鄭晴
- 被告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鄭 晴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被 告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林怡先 童畊翰 陳志偉 曾威豪 陳玉儒 蔡孟廷 李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86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本院113年度重金訴字第586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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