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王嚴霏、陳鳳龍
- 原告星河療癒事業有限公司法人、閩睿哲
-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3號 原 告 星河療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嚴霏 原 告 閩睿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3,647元 (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計 息 期 間 (計至起訴前1日) 週年 利率 利息數額 合 計 1 122萬元 114年6月30日-114年9月2日 16% 3萬4,762元 125萬4,762元 2 64萬2,800元 114年6月30日-114年9月2日 16% 1萬8,315元 66萬1,115元 計算式:125萬4,762元-66萬1,115元=59萬3,64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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