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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 上訴人
    育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7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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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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