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盧彥瑀
- 上訴人育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7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隆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