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68號
- 原告
-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炳峰
- 被告
- 廣鴻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85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