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34號
- 原 告
- A02
- 訴訟代理人
- 張榮成律師
- 複 代 理人
- 曾 琤律師
- 被 告
- A03
- 訴訟代理人
- 王秉信律師
- 黃柏嘉律師
- 被 告
-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A03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03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A03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A04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A03於民國111年2月22日結婚,婚後伊努力工作負責家用,被告A03卻於113年4月間與被告A04發生性行為,並共同拍攝性愛影像,刊登於色情網站販售獲利,嗣後被告A03更有舉止怪異、夜不歸宿、冷漠相待之情形。被告A04明知被告A03有配偶,且知伊反對被告拍攝色情影像,全然不顧伊之感受仍拍攝性影像,又將性影像公諸於眾,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或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A04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於前期日所為聲明及陳述略以:被告A03婚前即以藝名「徐蕾」拍攝及發行成人影片,其與被告A03因工作認識,均從事成人片演員工作,被告A03於112年12月5日主動聯繫尋求工作機會,於113年4月10日拍攝影片前自陳已離婚,其受被告A03欺瞞不知渠與原告仍有婚姻關係,與被告A03並無男女交往私誼及性交之合意,難據此認定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縱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金額應屬過高等語置辯,答辯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A03則以:渠與原告認識時已從事成人影片拍攝工作,交往前經渠詢問原告是否接受AV女優職業,原告表示同意,2人於110年9月初開始交往並進而結婚,渠婚後仍維持前開工作,原告甚至於婚後與渠一同拍攝成人影片,且原告婚後無工作,由渠拍攝成人影片之所得供原告生活開銷花用,原告主張渠拍攝成人影片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與被告A03於111年2月22日結婚,於114年4月30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訴卷證物袋)。原告主張被告A03於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A04於113年4月間共同拍攝性影像,刊登於色情網站販售獲利等情,業據伊提出螢幕節圖畫面、網路貼文畫面、錄影光碟等件為證(見婚494卷第29-4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㈡被告A03抗辯原告自婚前即知渠從事成人影片拍攝工作,原告同意進而與渠交往結婚,甚至於婚後一同拍攝成人影片,渠拍攝成人影片所得供原告生活開銷花用等情,為原告否認,經查:
1.被告A03於111年2月7日獲得第一屆全球華語AV成人大賞新人獎,有錄影光碟、獎盃相片及影片網址可證(見訴卷第165、167、169頁)。證人即被告A03之弟A01證稱該獎盃放在原告與被告A03婚後住處電視牆,原告婚前即知被告A03拍攝成人片等語(見訴卷第262頁)。參以原告與被告A03於同年月22日結婚,相隔被告A03獲頒前開獎項僅2週,身為被告A03枕邊人,竟稱不知被告A03獲前開獎項,顯與常情違背,應認原告婚前已知被告A03從事拍攝成人片工作。
2.被告A03抗辯渠與原告婚後於112年底一同拍攝成人影片,業據其提出影片畫面為證(見訴卷第85、237頁),並據證人A01證稱該影片中男性為原告無訛(見訴卷第262頁)。原告雖否認前開影片中男性為原告,然前開影片中男性體型與原告相近,有參考相片可參(見訴卷第285-291頁),影片中男性之右手腕有圓形刺青(見訴卷第237、251、253頁),與原告右手小熊圖案刺青大致相符(見訴卷第302頁)。另原告主張被告A03所提前開成人影片畫面中男性左手臂並無刺青,與原告左手臂有大面積刺青不同等語(見訴卷第173頁),被告A03則稱原告左手臂刺青係後來才刺等語,參以原告稱其左手臂刺青係於111年至112年間所刺等語,然並未舉證證明,不能憑為其有利認定。綜合前揭事證,被告A03抗辯原告婚後於112年底與渠一同拍攝成人影片之事實,可認為真正。
3.證人A01證稱:被告A03婚後繼續拍攝成人影片,原告知情、願意、沒有反對,有拿被告A03拍片的錢去用等語(見訴卷第263頁),參以原告婚前知悉被告A03從事拍攝成人片工作,婚後並曾與被告A03一同拍攝成人片,證人A01證稱原告婚後就被告A03繼續拍攝成人片知情、願意、沒有反對,亦可認為真正。
4.原告提出被告A03與被告A04間112年11月21日Twitter對話畫面,被告A03向被告A04詢問之前提出拍片分潤方案,被告A04回覆方案後,被告A03稱:「黑亞(即被告A04)不好意思,我可能沒辦法拍攝性愛部分,因為老公會介意,其他都可以拍攝,看看拍攝什麼可以討論」,被告A04稱:「好的」、「只要不要插入還是都不可以」,被告A03稱:「不可以」、「不好意思」,有該對話截圖在卷可參(見訴卷第137-138頁)。被告A03雖以若非原告以涉犯妨害秘密罪方式入侵其帳號而截圖,如何取得該對話畫面,進而否認該對話形式真正等語,然並無證據原告非法取得前開對話截圖,則前開對話截圖非無證據能力。依該對話內容,可證原告於112年11月21日已經表明介意反對被告A03拍攝性愛影片,被告A03不顧原告反對,嗣於112年12月5日及113年4月10日再與被告A04接洽拍片,其2人拍攝成人影片有口交等性愛行為,被告A04復於113年4月16日將其2人拍攝成人片刊登在色情網站,有通訊畫面、光碟及網頁畫面在卷可稽(見訴卷第53-55、139-141頁),自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達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堪以認定,原告請求被告A03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㈢被告A04抗辯被告A03於113年4月10日拍攝影片前自陳渠已離婚,其不知被告A03與原告仍有婚姻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其與被告A03間113年4月10日通訊畫面為證(見訴卷第55頁)。被告A03稱:「我跟你改買斷可以嗎,我急需錢,我離婚了,但我錢都在我前夫那…」,被告A04抗辯其受被告A03欺瞞,不知被告A03為有配偶之人,自非無據。原告以前開對話人別「Wa」、「蕾蕾」無頭相及照片,無從證明為被告A03等語,然證人A01證稱上開「Wa」、「蕾蕾」確為被告A03等語(見訴卷第262-263頁),原告猶否認前開通訊畫面形式真正,自非可採。另原告主張被告A04將其與被告A03拍攝成人片刊登在Fansone平台網站,該網站使用規範禁止18歲以下,有驗證創作者身分,如發現相關違規內容都會強制下架,被告A04上傳影片必須提供被告A03身分證,可知其為有配偶之人等語,並提出使用者規範及電子郵件可參(見婚494卷第39、41頁)。然被告A03於111年2月前已從事拍攝成人片並獲得第一屆全球華語AV成人大賞新人獎,被告A04早知被告A03為已滿18歲之人,自無需每次拍片前要求檢視其身分證,無從推認被告A04知悉被告A03婚姻狀況。另被告A04與被告A03僅係共同拍攝成人片,其間性愛行為屬工作性質,被告A04別無理由及管道查證被告A03婚姻狀態,其抗辯因被告A03欺騙,不知被告A03實未離婚,應屬可信。被告A04既遭被告A03欺騙而不知其婚姻繼續存續,難認有何故意過失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自難遽命被告A04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A04賠償慰撫金,自屬無據。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原告與被告A03婚姻期間,被告A03明知原告反對,仍與被告A04拍攝成人片而發生性愛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足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請求被告A03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㈤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參酌原告、被告A03財產所得資料(見訴卷第40-45、79-81頁),原告為高職畢業,擔任美髮助理,月入2萬餘元,被告A03為二專畢業,擔任便利商店店員,月入3萬餘元(見訴卷第79頁),並參酌被告A03以原告於112年6月21日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704號通常保護令在案,另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494號判決伊與被告A03離婚確定。原告於該案陳稱伊與被告A03有半年以上沒有同居在一起,從112年年底就完全沒有往來,之前有在談離婚,但被告A03都不回應,所以才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等語,此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確實,顯然原告與被告A03之婚姻早於112年12月已有重大破綻。又被告A03與被告A04拍攝成人片而發生性愛行為,純屬工作關係,依前開對話內容及證人A01證詞可知,被告A03拍片收入交由原告管理,被告A03與原告分居後急需用錢,再與被告A04拍攝成人片,實屬經濟窘迫無奈之舉,斟酌原告因被告A03違反婚姻忠貞義務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A03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實屬過高,應以賠償原告6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被告A03(送達證書見婚494卷第51頁),被告A03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應自同年月19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A03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命被告A03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A03聲請宣告被告A03預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就此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許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