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6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吳琬雯
- 被告
- 江沛宣
- 被告
- 吳智寧
- 被告
- 江碧琦
- 被告
- 江環琦
- 被告
- 江芝琦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品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