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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簡吉源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告
透明二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秉均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書狀追加訴之

聲明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

萬9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54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萬1803元(見本院卷第77頁),尚應

補繳3萬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萬11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
2、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113年6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
   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6萬8000元部分,經計算至追加
   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7日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986
   7元(計算式:368000元×8個月+368000元×7/30=0000000元,
   元以下4捨5入)。
3、合計561萬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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