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
- 上訴人
-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文信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送達地址: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8樓 之1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易儒因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解除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2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