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3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洲
被告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因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