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王之婷
- 原告劉雲國
- 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01號 原 告 劉雲國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694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76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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