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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陳怡潔
被告
Joana Magahis(大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準此,原告之訴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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