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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1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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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彥廷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杜彥廷」為被告,惟原告未提出被告正確送達住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且未提出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原告為法人,請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補正具狀人欄位大小章及法定代理人依據。

四、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尚非明確,並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法律規定。被告住居所不明,原告亦未說明由本院管轄之法律依據,請併於本裁定送達五日補正。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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