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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1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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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被告
杜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係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將台幣金額輸入成遊戲金額,導致多匯款新臺幣149萬3962元給被告,惟被告經聯繫後卻不願返還,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審酌證據調查及當事人應訴便利性,認應以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妥適。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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