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5號
- 原告
- 李麗
- 被告
- 創浤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印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7日送達原告(114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