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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8號

撤銷遺產分割並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景鍠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並回復原狀等事件,惟本件有下列不合法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項、第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7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附件債權計算書記載核定為702,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原告僅繳納7,710元,尚欠1,720元,認有命補繳必要。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劉★★」部分,其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不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提出「被告劉★★」之正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俾使法院確認起訴對象為何,並提出被告劉景鍠及 「被告劉★★」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與該筆土地異動索引(權利人及義務人等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請勿遮掩),俾利法院判讀。

四、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俾利法院送達被告當事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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